索 引 号: | 11370705K212078076/2023-06499 | 分 类: | 规范性文件 |
发布机构: | 区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 2023 年 09 月 21 日 |
标 题: |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奎文区全面深化工业企业综合评价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 发布日期: | 2023 年 09 月 21 日 |
文 号: | 奎政字〔2023〕13号 | ||
内容概述: |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奎文区全面深化工业企业综合评价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 效力状态: | 有效 |
统一登记号: | KWDR-2023-0010001 |
- 索 引 号:11370705K212078076/2023-06499
- 分 类:规范性文件
- 发布机构:区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2023 年 09 月 21 日
- 标 题: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奎文区全面深化工业企业综合评价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 发布日期:2023 年 09 月 21 日
- 文 号:奎政字〔2023〕13号
- 内容概述: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奎文区全面深化工业企业综合评价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 效力状态:有效
- 统一登记号:KWDR-2023-0010001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奎文区全面深化工业企业综合评价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奎政字〔2023〕13号
各街道办事处,奎文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区直有关部门、单位:
《奎文区全面深化工业企业综合评价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区政府第26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政府
2023年9月21日
为深入贯彻落实《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亩产效益”评价改革工作的指导意见》(鲁政字〔2019〕235号)和《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深化工业企业综合评价工作的指导意见》(潍政发〔2020〕8号)等文件精神,全面深化我区工业企业综合评价工作,进一步提升我区“亩产效益”水平,推动我区工业经济发展质量变革、效率变革、动力变革,加快工业经济转型升级步伐,结合我区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逐步推进。在总结工业企业综合评价改革经验的基础上,继续优化综合评价指标体系,重点探索实施资源要素差别化政策,形成分类指导服务机制,建立完善的工业企业综合评价体系。
(二)依法公正。严格数据采集来源和核实确认程序,加强企业评价和分类结果的审核、公示和发布工作,确保数据来源真实可靠、评价过程公正公开、差别化政策措施依法依规。
(三)扶优劣汰。以工业企业综合评价结果为依据,坚持正向激励,加大对优质企业的支持力度;强化反向倒逼,加快低效企业改造提升和落后产能出清。
(一)评价范围
全区工业企业。其中,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以区统计局年报名单为准(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企业,区外生产企业,年度“小升规”工业企业等不参与评价,但需纳入数据采集范围);规模以下工业企业名单由奎文经济开发区、各街道根据企业占地面积、营业收入或销售收入等指标确定,其中占地3亩以上的企业原则上都应纳入评价。
(二)评价指标及权重
1.通用指标
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评价以单位用地税收(50分)、单位用地销售收入(10分)、单位能耗销售收入(10分)、单位污染物排放销售收入(10分)、研发经费投入强度(5分)、全员劳动生产率(5分)等指标为主,以及附加指标加减分。
规模以下工业企业评价以单位用地税收(50分)、单位用地销售收入(50分)为主,以及附加指标加减分。
2.试点指标
在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评价指标体系中增设单位水耗销售收入评价指标(10分)。
(三)基准值
单位用地税收、研发经费投入强度、单位能耗销售收入、单位污染物排放销售收入、全员劳动生产率等指标基准值参照全区规模以上工业该指标评价年度平均值的1.2倍确定,单位用地销售收入指标基准值参照全区参评规模以下工业企业该指标评价年度平均值的1.2倍确定。根据全区工业企业总体发展情况动态调整。
(四)数据采集要求
1.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名单、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所在县市区统计用区划代码、所属行业分类代码(精确到中类)由区统计局负责提供。
2.规模以下工业企业名单、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所在县市区统计用区划代码、所属行业分类代码(精确到中类)由奎文税务局、区行政审批服务局、区市场监管局、区统计局等部门通过企业销售收入和纳税、市场主体登记、行业分类等有关信息筛选确定。
3.税收实际贡献指企业(独立纳税企业)评价年度(不含查补以前年度税款)税收合计数额,具体包括:增值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印花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车船税、车辆购置税、耕地占用税、契税、环境保护税、烟叶税等税收。所有税收指标数据只要入库数据,不包括以下退税数据:出口退税、免抵调减、增值税留抵退税、成品油消费税退税、个人所得税退税手续费。数据由奎文税务局提供。
4.企业用地面积指企业实际占用土地面积,包括企业通过政府供应、土地二级市场获得使用权的土地,通过租赁方式实际占用的土地以及其他实际占用的土地等。企业经批准的项目新增土地面积在2年建设期、1年过渡期内可不计入用地面积。由奎文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会同奎文经济开发区、各街道负责核定提供。
5.销售收入指企业在税务部门申报的所属期为评价年度全年累计实现的增值税销售额,包括:一般纳税人的按适用税率计税销售额、按简易征收办法计税销售额、“免、抵、退”办法出口销售额、免税销售额;小规模纳税人的应征增值税销售额、销售使用过的应税固定资产销售额、免税销售额、出口免税销售额或者核定销售额。数据由奎文税务局提供。
6.企业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指企业化学需氧量、氨氮、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4项污染物的排放量之和,由奎文生态环境分局按照以下优先顺序确定排污单位排放量:
(1)有污染物排放的,由奎文生态环境分局按照评价年度生态环境统计数据提供。
(2)未纳入评价年度生态环境统计的排污单位,由奎文生态环境分局提供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数据。其他情形的,由排污单位依据《生态环境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计算环境保护税应税污染物排放量的排污系数和物料衡算方法的公告》(生态环境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6号)进行测算,奎文生态环境分局审核后提供。
(3)仅排放生活污水且全部排入城镇污水处理厂的,可不计算水污染物排放量。
7.工业总产值(现价)指以货币表现的工业企业在报告期内生产的工业产品总量,由区统计局负责提供。无法核算的,可由销售收入代替。
8.总能耗指企业生产和非生产活动消耗的能源总量,主要包括煤、电、气消耗,鼓励根据企业用于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的专用发票注明的购买数量,按相应系数折算成标准煤核算消耗总量。由区统计局负责提供。
9.研发经费支出指报告期内企业用于研究开发活动的费用合计,由区统计局负责提供。
10.年平均职工人数指企业各月平均职工人数之和除以12,包括企业实际在岗的全部人员数,由区统计局负责提供。
12.奎文经济开发区、各街道负责协助做好相关数据的核查、数据反馈提报、企业台帐工作。
(五)加分项
1.税收。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上年度税收总额达3000万元(含)以上、1000万元(含)—3000万元、200万元(含)—1000万元,分别加5分、3分、2分;规模以下工业企业上年度税收总额达200万元(含)以上、100万元(含)—200万元、30万元(含)—100万元,分别加5分、3分、2分。(区税务局)
2.规模。工业企业上年度销售收入5亿元(含)以上、2亿元(含)—5亿元、5000万元(含)—2亿元的,分别加5分、3分、2分。(区税务局)
3.人才。上年度入选或全职引进国家级重点人才、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专家的,每名加10分;引进中华技能大奖获得者、大国工匠、全国技术能手、泰山学者、泰山产业领军人才、省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每名加8分;引进齐鲁首席技师、省技术能手、齐鲁工匠、齐鲁大工匠、鸢都学者、鸢都产业领军人才,每名加5分;引进潍坊工匠、潍坊金牌工匠,每名加3分。提供人选参加上述重点人才工程但未入选的,按照以上分类分别给予4分、3分、2分、1分的加分。年内全职引进博士、硕士人才,按每名分别加5分、2分。(区委组织部、区工会、区人社局)
4.研发机构、平台。上年度工业企业已建立企业技术中心、工业设计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工程研究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工程实验室、一企一技术研发中心、院士工作站、博士后工作站、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博士(后)创新成果转化基地,获国家级、省级、市级称号的,分别加6分、4分、2分。(区发改局、区科技局、区工信局、区人社局)
5.上市。上年度工业企业在新三板挂牌的,加6分;地方股权交易中心挂牌并且实现融资的企业,加4分。(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6.品牌。上年度新增中国驰名商标、中国质量奖、山东省省长质量奖、泰山品质认证、高端品牌培育、潍坊市市长质量奖的,国家级、省级、市级分别加6分、4分、2分;新增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分别加6分、4分。(区市场监管局)
7.知识产权。拥有有效发明专利6件及以上、2—5件、1件的企业,分别加3分、2分、1分。(区市场监管局)
8.高企。工业企业在评价年度内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加2分,仍在有效期内的加1分。(区科技局)
9.特殊荣誉。上年度,获省级工业设计大赛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企业,分别加5分、4分、3分;获市级工业设计大赛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企业,分别加4分、3分、2分;获国家级、省级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分别加6分、4分;获国家级、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及省级创新型中小企业,分别加6分、4分、2分;获市级“隐形冠军”企业加2分;获批独角兽企业、瞪羚企业,分别加6分、4分。(区工信局)
企业获得上述所列项目以外的国家级、省级、市级荣誉、认定或奖项的,由相关主管部门提出,经区工业企业综合评价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按照国家级、省级、市级分别予以最高6分、4分、2分的标准计分。企业以上所列项目,需在有效期内。
(六)减分项
在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节能减排、产品质量(省抽、国抽被确定为产品质量不合格)等方面存在问题的企业,以及被列入失信“黑名单”或存在其他严重失信行为的企业,由相关部门酌情减分,减分值最低不低于5分、最高不高于20分,且须为整数分。(区应急局、奎文生态环境分局、区发改局、区市场监管局)
(七)特殊情形
有其他特殊情形的企业,由相应主管部门提出意见,在坚决执行上级有关规定的情况下,由区工业企业综合评价领导小组具体研究执行。
根据企业综合评价得分,将企业分为ABCD四类,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规模以下工业企业分别排序。
A类为优先发展类,综合排名前20%(含)的企业。
B类为支持发展类,综合排名20%~75%(含)的企业。
C类为提升发展类,综合排名75%~95%(含)的企业。
D类为限制发展类,除A、B、C类外的企业。
(一)全面完善资源要素差别化配置机制
一是推动落实差别化价格政策。区发改局、区工信局、区财政局等要推动落实用电、用水、用气等资源要素差别化价格政策,倒逼企业提升资源要素利用效率。加强对利用差别化价格政策征收费用的专项管理与审计,确保用于支持产业、企业转型升级和创新发展。
二是推动落实差别化用地政策。奎文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要推动落实对单位资源要素产出高的企业给予重点用地保障,对产出低的限制供地。推动实施工业用地分阶段出让、弹性年期出让等制度。
三是推动落实差别化用能和排放政策。区发改局、奎文生态环境分局等要推动实施差别化的用能指标、污染物排放指标供给政策,对单位资源要素产出高的企业优先供给,对产出低的给予削减。
四是推动落实差别化产能利用政策。区发改局、区工信局、奎文生态环境分局等要推动落实对不同类别企业实施差异化的错峰生产、有序用电、淘汰落后产能等措施。
(二)全面推行分类指导制度
一是加大数据整合运用。依托工业企业综合评价大数据平台,归集企业综合评价信息和年度数据,开展多层次数据深度挖掘分析,为客观反映转型升级成果、分析研判经济走势、推进企业精准服务、合理制订产业政策等提供重要参考。
二是加强企业分类指导。优先将A类企业纳入创新示范类项目,优先支持建设企业技术中心等创新平台,优先享受政府财政性奖励政策。指导B类企业制定具体提升计划,在资金信贷、人才引进、品牌建设、技术创新、技术改造等方面给予合理支持,加快技术创新,提高发展质量和效益。指导C类企业制定落实整改提升方案,支持企业实施“腾笼换鸟”,发展先进产能。对D类企业应严格按照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国家、省有关产业政策进行倒逼整治,对落后和严重产能过剩企业要依法依规加大资源要素差别化政策实施和整治淘汰力度,不得享受政府有关财政性奖励政策。
三是强化产业分类指导。依据评价结果,合理制定有针对性的产业支持政策,集中资源大力培育发展优势产业,合理转移淘汰低效低端产业。探索推行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和“标准地”制度,促进土地使用权、用能权等资源要素市场化交易,不断提高产业发展质量和效益。
(一)加强组织领导。评价工作每年组织一次,在区工业企业综合评价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开展工作。区工业企业综合评价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强统筹协调和工作指导,增强全区评价工作的系统性和有效性。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根据各自职责,审核、提供综合评价工作相关数据,根据省、市制定的配套政策措施,及时做好细化衔接工作,在改革中持续完善实施办法,认真抓好推进实施。奎文经济开发区、各街道作为责任主体,抓好各项工作的落实。
(二)明确数据来源。按照“谁主管、谁统计、谁负责”的原则,工业企业综合评价工作由区工信局牵头,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相关工作。区工信局负责对各成员单位提供的各项指标数据进行汇总、评分、分类。评价结果征求意见阶段由相关成员单位对所提供指标数据解释说明。评价结果由区政府予以公布。
(三)强化调度督查。区工业企业综合评价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强对奎文经济开发区、各街道和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工作开展情况的跟踪调度,及时做好总结,协调解决有关问题,重大情况和重大问题及时向区委、区政府报告。奎文经济开发区、各街道和各相关部门要把工业企业综合评价工作纳入重要议事议程,分解目标任务,落实相关责任,确保工业企业综合评价工作扎实有序推进。
(四)加大宣传引导。奎文经济开发区、各街道和各相关部门要加大对工业企业综合评价工作的宣传力度,做好有关评价指标、政策措施的解读说明,加强分类指导和服务,引导企业切实转变发展理念,积极主动参与综合评价工作,在全区营造优胜劣汰、竞相发展的良好氛围。
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截至2026年9月21日。我区之前发布的文件与本方案不一致的,以本方案为准。本方案与上级文件不一致的,以上级文件为准。
附件:主要指标解释及得分计算方法
附件
单位用地税收=税收实际贡献/用地面积
税收实际贡献:指企业在本年度实际入库的税收收入合计数额。
用地面积:指企业实际用地面积,包括企业通过政府出让、土地二级市场获得使用权的土地,通过租赁方式实际占用的土地,以及其他实际占用的土地等。
单位能耗销售收入=销售收入/总能耗
销售收入:指企业在税务纳税申报系统中确认的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主营业务的收入。
总能耗:指企业生产和非生产活动消耗的能源总量。工业生产活动消耗能源包括作为燃料、动力、原料、辅助材料使用的能源,以及生产工艺中使用的能源。
单位用地销售收入=销售收入/用地面积
单位污染物排放销售收入=销售收入/主要污染物排放总当量
主要污染物排放总当量:指企业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4类指标的排放当量之和。
研发经费投入强度=研发经费支出/销售收入
研发经费支出:指企业研究与试验发展(R&D)内部经费支出。
全员劳动生产率=工业总产值(现价)/年平均职工人数
全员劳动生产率:指根据产品的价值量指标计算的平均每一个从业人员在单位时间内的产品生产量,等于企业的工业总产值除以年平均职工人数。
单位水耗销售收入=耗水量/销售收入
耗水量:指企业直接取用地表水、地下水和公共供水工程以及其他水源(再生水等)的新水量总和。
企业综合评价得分=∑(企业各指标值÷指标基准值)×指标权重+加分或扣分项。
为避免某项指标畸高畸低对综合评价产生过度影响,对各项指标的最高得分实行封顶,每项指标最高得分不超过该项权重分,最低为零分。某项指标为负值或空缺时,该项得分为零,其中企业确无四类主要污染物排放,单位污染物排放销售收入指标得权重分。
所有指标数据均为企业评价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相关部门的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