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370705K212078076/2024-06817 | 分 类: | 规范性文件 |
发布机构: | 区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 2024 年 10 月 15 日 |
标 题: |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潍坊市奎文区围挡设置监管办法》的通知 | 发布日期: | 2024 年 10 月 15 日 |
文 号: | 奎政办字〔2024〕16号 | ||
内容概述: |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潍坊市奎文区围挡设置监管办法》的通知 | 效力状态: | 有效 |
统一登记号: | KWDR-2024-0020002 |
- 索 引 号:11370705K212078076/2024-06817
- 分 类:规范性文件
- 发布机构:区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2024 年 10 月 15 日
- 标 题: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潍坊市奎文区围挡设置监管办法》的通知
- 发布日期:2024 年 10 月 15 日
- 文 号:奎政办字〔2024〕16号
- 内容概述: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潍坊市奎文区围挡设置监管办法》的通知
- 效力状态:有效
- 统一登记号:KWDR-2024-0020002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潍坊市奎文区围挡设置监管办法》的通知
奎政办字〔2024〕16号
各街道办事处,奎文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区直有关部门、单位:
《潍坊市奎文区围挡设置监管办法》已经区政府第42次常务会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10月15日
潍坊市奎文区围挡设置监管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各类围挡的设置管理,优化中心城区市容环境,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施工工地和道路扬尘管控工作的通知》(建办质〔2019〕23号)《山东省房屋建筑工地施工扬尘防治导则》(鲁建质安字〔2020〕8号)《潍坊市建筑工程文明施工规范化管理工作试行方案》(潍建建字〔2021〕52号)《奎文区城市市容提升行动实施方案》(奎城办字〔2024〕3号)等规定,结合奎文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奎文区围挡设置监管遵循统一领导、严格审批、部门监管、企业自律、公众监督的原则。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工程,包括建造房屋、修建道路、铺设管线(含顶管)、破路绿化和设立信号杆等各类线杆、箱柜等各类构筑物的新建(改扩建)工程,道路、管线等维修工程,建筑外立面装饰工程,房屋等建(构)筑物和道路等市政设施拆除工程。
第四条区城市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围挡设置监管的综合协调。发改、工信、住建、审批服务、综合执法、自然资源和规划、交警等部门和街道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各自行业范围围挡设置的日常监管和安全工作。
第五条所有工程无论工期长短均须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工期在十八个月以上的建筑工程应采用砖砌围墙。工期超过一天、在十八个月之内的工程,均须设置围挡,建议使用带砼基础底座的复古围挡(高2.5米*宽4米)、不带基础的复古围挡(高2.5米*宽4米)、传统砖砌围挡(高2.5米、厚度0.24米)。其他市政类工程宜采用绿色工具式、装配式围挡。小微型施工现场可采用水码、反光锥筒等围护。
第六条施工现场围挡设置应连续、封闭、结实并保持整洁、美观,依据《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工地围挡除大门外一般不允许开设出入口,确需开设的,须报自然资源规划部门审批。
第七条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的大门不得透视,两侧要安装独立门柱,不得将大门直接依附于围挡上,出入口宽度要符合消防要求且不得少于6米。
第八条辖区内主要路段的围挡总高度不应低于2.5米,一般路段的围挡总高度不应低于1.8米;围挡的材料宜采用定型化彩钢板,对于施工周期较长的工程,可根据实际情况采用砖砌围挡。
辖区内主要路段使用彩钢板围挡时应在彩钢板下加设500毫米*240毫米砖墙基座,或采用其他安全、可靠的措施进行固定。
围挡中公益广告展示面积不少于围挡墙体面积的30%,公益广告制作统一规划设计,内容、色调与周围的城市景观风貌相融合,城市主干道等处公益广告面积占比应适当增大,对使用时间较长、有破旧破损的围挡要及时进行修复,按要求设置文明宣传公益广告或在重点区域围挡增加绿化、美化元素,及时更新围挡公益广告内容,提升城市景观水平。
第九条距离路口20米范围内的围挡,1米以上部分须采用透视式材料,在拐弯处设置弯道透视金属围网的,搭设高度要延续一致,不得遮挡视线影响车辆行人安全。
第十条围挡设置不得早于工程开工日一天;设置结束并经工程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开工,未设置围挡的,不准开工。
工程结束并经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一天内拆除围挡,恢复原貌。
工程公示期间不得设置围挡。
第十一条砖砌围墙不得超过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审批的用地界限。
第十二条砌砖围墙应砌筑压顶、基础底脚和墙柱,临近主要道路两侧建筑工程围墙不低于2.5米,其他临街围墙不低于2米,厚度不得小于24厘米,基础夯实,基础底脚埋地深度不宜小于30厘米,立柱间距不宜超过4米,外墙面应抹灰刷白。
第十三条砖砌围墙长度大于30米时,应设置变形缝,变形缝两侧应设置端柱,砌筑砂浆强度不低于M7.5。
第十四条涉及道路维修等影响通行的工程,主管部门须督促施工单位安排2名以上工作人员全程负责或协助交通管理部门疏导交通,确保过往行人及车辆安全,确保交通畅通。
路口和重点危险路段围挡须贴反光带并设置警示灯。围挡设置影响交通的,应在前一路口处设置相应提示标志。
第十五条围挡的设置依据相关规定要求办理,各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审查工作,办理相关规划许可和围挡设置手续。
第十六条各部门、街道按以下分工落实工程前期审查、围挡设置审查监管、统筹协调责任:
(一)住建局负责新建、改建、扩建房屋建设和基础设施工程前期审查、围挡设置审查和监管;
(二)综合执法局负责道路维修、路灯建设、绿化提升、公园公厕建设、沿街外立面装修等工程围挡设置的监管;负责涉自来水、燃气、热力管线等工程围挡设置的监管;
(三)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负责施工道路开口审查;
(四)交警大队负责权属信号灯杆、指示牌建设等工程前期审查、围挡设置审查和监管;负责审核占用道路影响交通的施工行为;
(五)各街道负责储备地、集体土地民事清表及拆除工程的围挡设置审查和日常监管;负责民事清表完成的地块,涉及项目建设、城中村或棚户区改造的,由项目单位或街道、社区立即设置围挡。
(六)发改局、工信局等其他相关部门按职能分工,做好行业范围工程的综合监管和统筹协调等工作。
第十七条围挡设置单位应对本单位设置围挡的安全负责。出现开裂、沉降、倾斜等情形应及时加固或更换;遇恶劣天气或其他安全需要时,应采取加固措施,预防坍塌等意外事故发生。
第十八条对管线抢修等紧急工程工期超过24小时未设置围挡的,建设施工单位无正当理由拒不设置围挡的,对发生或者即将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或者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需要紧急设置围挡的,行政机关可以直接或委托第三方予以设置或修复,费用由建设、施工单位承担。
第十九条强化建设、施工单位主体责任,围挡设置单位应加强围挡日常维护、维修、保洁。未履行围挡维护、维修、保洁义务的,建设单位按合同约定扣除施工单位相应履约保证金。
第二十条从事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的施工单位未按本办法要求设置硬质围挡,由住建局、综合执法局按照《大气污染防治法》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
第二十一条施工单位从事现场作业,未在临街施工现场周围设置围挡的,由综合执法局按照《山东省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逾期未采取补救措施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二条各部门对工程和围挡设置监管不力的,由纪检监察机关对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按程序予以问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