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策背景人才住房的建设与配租是人才安居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解决各类人才安居之忧,吸纳更多优秀人才来潍创新创业,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前期,在人才住房保障过程中,发现在申请环节、监督管理等方面有关规定不够明确,为进一步提升人才住房管理工作,有必要对现行人才住房政策进行优化完善。结合奎文区实际,制定该意见。二、制定依据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13部门《关于加快推进人才住房工作的指导意见》(鲁建住字〔2020〕13号)三、出台目的为深入实施人才强区战略,进一步优化奎文区人才发展生态,为各类人才提供良好的安居服务。四、主要内容本次政策修订重点完善了申请后置、监督管理两项内容:(一)申请后置。对来我区就业的潍坊市区以外户籍家庭且在潍坊市区无其他住房的,申请租住人才住房,可实行“先入住、后申请”的过渡办法,能够及时解决人才来我区就业后的住房需求。具体内容为:对新来奎文区就业(创业)的潍坊市区以外户籍家庭且在潍坊市区无其他住房的,申请租住人才住房,可实行“先入住、后申请”的过渡办法,根据自愿原则,在有空置房源时,申请人可凭户籍证明、入职证明和住房查询证明先行入住,先按照市场价格签订6个月的租房合同并缴纳相应租金,原则上申请人需在入住人才住房起6个月内的过渡期内完成申请,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纳入保障,并按人才住房政策重新签订租房合同,保障时间从入住之日起计算,核算应缴租金,退还相应的租金差价。不符合保障条件的,立即腾退并搬离人才住房。(二)监督管理。一是定期核查方面,加大对入住人才的核查频次,其中,住房登记核查每年不少于3次,定期综合复核每年不少于1次,通过定期核查,加强对人才住房的规范化管理。二是运营管理方面,对人才住房项目退出条件做了规定,即:在人才住房运营管理服务过程中出现重大问题、造成不良影响的,以及对人才反映的问题不及时予以解决、造成不良影响的等其他不利于人才住房政策落实的情形时,责令退出人才住房项目。三是保障对象退出机制方面,明确了终止租赁合同的7种情形,规定了相应的惩戒措施,保障我区人才住房健康、规范、有序运行。具体内容为:租赁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终止租赁合同,收回人才住房。具体终止租赁合同的7种情形为:1.采用虚报、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证明材料骗取人才住房的;2.申请时或保障期间购买商品房期房,超出购房合同约定的交房时间满9个月的(因开发建设单位原因造成实际交房时间延迟的,经核实情况属实的,按实际交付时间顺延);保障期间购买商品房现房,超出购房合同约定的交房时间满6个月的;保障期间购买二手住房后,超出二手房合同签订时间满3个月的;以上累计保障期限不得超出6年;3.转租、转借或擅自调换承租住房的;4.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结构,或改变租赁住房用途的;5.无正当理由累计6个月及以上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租金、物业管理费、水电费等费用的;6.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及以上未在承租的住房居住的;7.其他需要终止租赁的情形。承租人应于终止租赁合同之日起10日内搬离人才住房,退还人才住房钥匙并缴清欠费。逾期未搬离人才住房的,逾期期间产生的租金按市场价格补缴;对经查实提供虚假证明材料骗取人才住房的,由相关部门(单位)责令按市场价格补缴相应租金,5年内不得申请奎文区任何类型的住房保障。对协助提供虚假证明材料骗取人才住房的单位,3年内不得注册申请奎文区人才住房。解读单位:奎文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联系人:王向华咨询电话:0536-6028779
为进一步做好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确保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近日,奎文区出台了《关于调整区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的通知》,对区内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进行动态调整更新,现就有关内容解读如下。一、出台背景与目的全面梳理规范区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是深入贯彻落实《山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办法》的重要举措。旨在从源头上规范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提高文件质量,保障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为有效做好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打下坚实基础。二、主要内容(一)明确制定主体范围《通知》以清单形式明确了39家制定主体,涵盖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工作部门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这一举措清晰界定了有权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的主体,使文件制定工作更加规范有序。(二)实行动态管理机制清单并非一成不变,而是实行动态管理。根据法律法规的立改废释以及机构改革等实际情况进行及时调整。这确保了清单能够与时俱进,适应不断变化的行政管理需求,保持科学性和准确性。(三)严格限制制定资格《通知》明确规定凡未列入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的部门、单位不得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这一限制有效避免了无权主体随意发文的现象,防止越权发文和“带病文件”的出现,保障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和权威性。三、重要意义此次对区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的调整更新,具有多方面的重要意义。一方面,有助于提高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质量,确保文件内容合法合规、符合实际需求,更好地服务于行政管理工作。另一方面,能够提升行政机关的依法行政水平,规范权力运行,维护法制统一和政令畅通,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解读单位:奎文区司法局咨询电话:0536-6028877
一、制定背景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区区级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根据潍坊市科技局制定的《潍坊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潍科发〔2024〕6号)结合我区实际,对《奎文区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进行了重新修订。二、主要修订内容本《管理办法》共分为总则、组织管理与职责、项目申报评审与立项、项目实施、项目验收、监督管理、附则七章,共三十三条。主要修订内容如下:1.《管理办法》第五条,就区科技局作为综合管理部门的职责进行重新修订。2.《管理办法》第六条就项目承担单位职责进行重新修订。3.删除原《管理办法》第六条,区属医院项目管理参照本管理办法第五、六条实行。4.《管理办法》第七条就项目申报单位要求进行重新修订,根据《关于深入推进财政涉企资金“绿色门槛”制度的实施意见》等政策法规,新增项目申报单位无“绿色门槛”制度不予支持情况等要求。5.《管理办法》第九条为新增内容,明确“项目由两个及以上单位合作申报的,牵头单位应与各合作单位签订协议”。6.《管理办法》第十三条就签订项目任务书时限修改为“立项项目承担单位应及时与区科技局签订项目任务书并备案存档”。7.《管理办法》第十六条为新增内容,项目实施过程中,在研究方向不变、不降低任务目标的前提下,项目承担单位可自主调整研究方案、技术路线,以赋予科研人员更大技术路线(方案)决策调整权。8.《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是在原《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的基础上拆分而来,分别明确了可申请撤销项目、终止项目的情形。9.《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为新增内容,明确项目验收按照项目任务书确定的任务目标和考核指标进行。10.《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为新增内容,明确项目验收实行专家负责制。11.《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为新增内容,明确项目实施过程中相关情形的财政资金处理方法。12.删除原《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项目不再实行年度执行情况报告制度。三、政策亮点1.赋予科研人员更大技术路线(方案)决策调整权。项目实施中,在研究方向不变、不降低任务目标的前提下,项目承担单位可根据技术发展情况,自主调整研究方案、技术路线,报区科技局备案。这是根据《山东省重点研发计划管理办法》(鲁科字〔2023〕3号)中第十六条“技术路线、项目参与人员等其他事项调整权下放至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的规定,增加完善到本《管理办法》中。2.完善项目实施过程中相关情形的财政资金处理方法。撤销项目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按要求退回已拨付的财政资金。项目撤销后,原任务书不再执行。终止项目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按要求退回结余财政资金或视情况做出其他处理。验收结论为结题或不通过的事前资助项目,停止拨付项目尾款,项目结余资金应按原渠道返还。验收结论为结题或不通过的后补助项目,不予拨付资金。原《管理办法》中未对以上情形的财政资金处理做出明确规定。四、解读部门及咨询方式解读单位:奎文区科技局综合业务科解读顾问:罗海珍咨询电话:0536-82130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