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370705K212078076/2023-06483 | 分 类: | 规范性文件 |
发布机构: | 区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 2023 年 09 月 15 日 |
标 题: |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潍坊市奎文区城市更新房票实施办法》的通知 | 发布日期: | 2023 年 09 月 15 日 |
文 号: | 奎政办字〔2023〕29号 | ||
内容概述: |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潍坊市奎文区城市更新房票实施办法》的通知 | 效力状态: | 有效 |
统一登记号: | KWDR-2023-0020002 |
- 索 引 号:11370705K212078076/2023-06483
- 分 类:规范性文件
- 发布机构:区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2023 年 09 月 15 日
- 标 题: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潍坊市奎文区城市更新房票实施办法》的通知
- 发布日期:2023 年 09 月 15 日
- 文 号:奎政办字〔2023〕29号
- 内容概述: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潍坊市奎文区城市更新房票实施办法》的通知
- 效力状态:有效
- 统一登记号:KWDR-2023-0020002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潍坊市奎文区城市更新房票实施办法》的通知
奎政办字〔2023〕29号
各街道办事处,奎文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区直有关部门、单位:
《潍坊市奎文区城市更新房票实施办法》已经第十九届区政府第二十七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9月15日
为不断加快城市更新步伐,拓宽房屋征收与补偿渠道,满足人民群众对安置房屋的多样化需求,加快建设“更好的奎文”。根据《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潍坊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的通知》(潍政发〔2021〕11号)和《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潍坊市城市更新实施办法的通知》(潍政办字〔2021〕69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1.本办法所称的房票,是指奎文区城市更新过程中对被征迁的住宅用房、商业用房、工业用房、仓储用房签订房屋征迁协议生效后发放,且在特定时间、地域和范围内用于购房兑付的一种记名凭证。
2.本办法所称的房票适用于奎文辖区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迁项目,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项目另行制定办法。
3.在上述房屋征迁项目中规定期限内签订货币补偿协议的被征迁人可以选择房票兑付。
4.被征迁人兑付房票票面价值为被征迁房屋的主房价值补偿款;房屋装饰装修补偿、附属物补偿、配套设施迁移补偿、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搬迁奖励、停产停业损失费等其他补偿费用不计入房票票面价值。
5.房票记载征迁项目名称、征迁协议编号、房票编号、被征迁人姓名及身份证号码、房票票面金额、房票核发日期、兑付截止日期等内容。
6.房票限定在奎文辖区使用,房票记载人可以选择购买商品房(现房、期房),但不包括二手房。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的买受人必须与房票记载人一致,一套商品房只能使用一张房票。购买房屋的时间按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时间认定,票面购房使用金额以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的房款认定,且不高于票面金额。
7.被征迁人使用房票购买商品房,依法享受有关税收减免政策。
8.房票自出具之日起生效,使用期限最长为12个月。
9.被征迁人签订房屋征迁住宅用房、商业用房、工业用房、仓储用房协议并生效后,办理房产证、土地证注销,房屋腾空、交房完成水、电、气注销手续,并领取全部补偿款,在30日内办理兑付。房屋征迁部门或委托相关单位凭房屋征迁协议(货币补偿协议)、身份证明等材料向被征迁人发放房票。允许被征迁人办理房票时可拆分一次。
10.每张房票允许更名一次,但不得分割转让。受让人在使用期限内通过购房进行兑付结算。
11.房票更名应当经双方当事人现场共同确认,凭房票、身份证明、房票转让合同、转让确认书等材料办理实名转让手续。更名的房票需经原房票发放单位备案登记后,受让人方可使用。更名的房票签发日期仍按原房票核发日期签注,使用期限不变。
12.房票记载人已亡故的,合法继承人可以凭法院生效文书或公证书,向房票服务中心申请办理房票更名手续,但使用期限不变。
13.房票记载人应当妥善保管房票。房票发生遗失的,房票记载人应及时向原房票发放单位办理挂失手续。因房票遗失引起的财产损失等相关责任由房票记载人自行承担。
14.房屋征迁协议生效后,房票记载人凭房票、身份证明到房地产开发企业购买商品房(现房、期房),房地产开发企业核实房票信息,并与房票记载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等手续后,到房票服务中心办理兑付。
15.每张房票实行一次性兑付。
(一)购房房票结算
16.房票的结算金额包括房票票面金额、购房补贴以及截止兑付日的利息。
17.购房补贴:自房票核发之日起3个月内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一次性给予票面购房使用金额12%的补贴;第4个月至第6个月内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一次性给予票面购房使用金额10%的补贴;第7个月至第9个月内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一次性给予票面购房使用金额8%的补贴;第10个月至第12个月内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一次性给予票面购房使用金额6%的补贴。
18.兑付利息:以票面购房使用金额为基数,按月利率1.8‰进行结算;票面未购房使用金额按承办银行兑付当日活期存款利率结算。
(二)未购房房票结算
19.房票记载人在6个月内不得申请兑付。第7个月至第9个月内兑付的,按月利率2.3‰进行结算利息;第10个月至第12个月内兑付的,按月利率3.5‰进行结算利息;超出兑付期限的,超期部分按承办银行兑付当日活期存款利率结算利息。
20.房票记载人持商品房买卖合同、身份证明以及银行账户信息,到房票服务中心申请资金划拨。
21.房票服务中心接到资金划拨申请后,应认真核算购房补贴和兑付利息,并核对资金划入账户,在15个工作日内将应付资金拨付到房票记载人注明的收款账户。
22.房地产开发企业是现房的,签订网签合同后,从申请购房补贴和利息日期开始,在30个工作日后,将房票使用金额从房票服务中心银行监管账户转入房地产开发企业银行账户(房企提供的对公账户)。
23.房地产开发企业是期房的,房企办理网签时,房企持房票到奎文区政务大厅住建局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窗口申请办理(窗口与房票服务中心核实房票),生成商品房网签合同。房票使用金额可抵顶项目预售监管资金留存金额。
24.列入房源库的房源,原则上为产权清晰、手续完备的新建商品住房现房或达到预售条件的商品住房期房,并分别办结《商品房现售备案证明》《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存在抵押、查封、债务纠纷等影响依法交易的商品住房不得进入房源库。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如实提供房源真实情况,区住建局及相关部门对辖区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提报房源进行严格审核后方可入库。
25.房源库确定后,房票服务中心及时将楼盘名称、区位、面积户型、联系人、联系方式等信息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26.本办法中的房票不得抵押、质押,不具有融资担保功能。列入房源库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严禁与房票记载人对房票进行套现。一经发现,取消其房票购房资格,将房票票面金额返还持票人;恶意取得利益的,返还已取得的利益,并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27.区住建局负责实施房票发放、登记、转让、备案的监督管理及政策解释,同时委托相关单位和银行承办房票发放、转让背书、兑付、结算等工作;负责房地产开发企业、房源保障及牵头做好房产超市日常管理等相关工作;各街道、区财政局、区地方金融局、区大数据局、区税务局、区审计局、国有企业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房票实施的相关工作。
28.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