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370705K212078076/2023-06485 | 分 类: | 政府办公室文件 |
发布机构: | 区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 2023 年 09 月 16 日 |
标 题: |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全区租赁型人才住房政策的意见 | 发布日期: | 2023 年 09 月 16 日 |
文 号: | 奎政办字〔2023〕30号 | ||
内容概述: |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全区租赁型人才住房政策的意见 | 效力状态: | 有效 |
- 索 引 号:11370705K212078076/2023-06485
- 分 类:政府办公室文件
- 发布机构:区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2023 年 09 月 16 日
- 标 题: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全区租赁型人才住房政策的意见
- 发布日期:2023 年 09 月 16 日
- 文 号:奎政办字〔2023〕30号
- 内容概述: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全区租赁型人才住房政策的意见
- 效力状态:有效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全区租赁型人才住房政策的意见
奎政办字〔2023〕30号
各街道办事处,奎文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区直有关部门、单位:
为深入实施人才强区战略,进一步优化我区人才发展生态,为各类人才提供良好的安居服务,根据《潍坊市人才安居工程实施意见补充规定》(潍办发电〔2022〕9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2020年6月8日以后区级引进的顶尖人才(A类)、领军人才(B类)、高端人才(C类)、特优人才(D类)。
(二)2020年6月8日以后到奎文区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学校、医院、科研院所就业或到奎文区创业的全日制专科及以上毕业生,取得预备技师、高级工职业资格的全日制高级技校或技师学院毕业生,以及2017年以后由国家统一下达招生计划录取的非全日制博士研究生和硕士研究生。
(三)符合以上条件的各类人才,已购买商品房期房、在潍坊市区无其他自有住房且未享受购房补贴等住房保障政策的,可以申请租住人才住房。人才住房租赁合同终止期限,按照所购商品房合同约定的交房期限顺延一年。
纳入保障范围内的各类人才,同时符合以下条件,可申请租赁人才住房:
(一)与就业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机关事业单位管理的人才,提供入职证明或录用证明文件);自主创业的,在奎文区依法登记注册成立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事务所以及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并担任法定代表人。
(二)在奎文区正常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A、B、C三类高层次人才以及鸢都产业领军人才、鸢都学者除外)。
(三)应纳税的就业(创业)单位,其纳税地在奎文区。
(四)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在潍坊市区无住房登记信息且3年内无住房交易记录,或已购买商品房期房、在潍坊市区无其他自有住房且未享受购房补贴等住房保障政策,以及3年内无其他住房交易记录;A、B、C三类高层次人才不受3年内无住房交易记录的限制。
(五)申请家庭(申请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未在潍坊市区享受公租房、经适房等住房保障政策。
(一)申请人身份证,已婚的提供结婚证和家庭户口簿,单身人员提供婚姻状况承诺。
(二)人才证明材料:
1.高层次人才提供区委组织部出具的人才类别证明。
2.博士、硕士、本科(预备技师)、专科(高级工)人员提供学历学位证明,预备技师和高级工另需提供职业资格证书。
3.海外留学归国人员提供由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
4.港澳台及外籍大学生提供国家承认的学历学位有关证明。
(三)人才所在单位营业执照(机关事业单位人员,提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或法人证书)。
(四)人才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聘用)合同(机关事业单位管理的人才,提供入职证明或录用证明文件);人才自主创业的,提供公司营业执照副本。
(五)应纳税的就业(创业)单位,提供在奎纳税证明材料。
(六)与申请有关的其他证明材料。
人才及其所在单位登录http://218.59.142.13:8085/web/login潍坊市人才住房信息系统进行注册和申请,具体步骤和程序为:
(一)单位注册。用人单位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作为用户名,登录系统进行单位信息注册。
(二)单位注册信息审核。单位完成注册并确认信息无误的,拨打0536-6028779予以告知,区住建部门予以审核。
(三)人才注册。单位注册信息审核通过的,申请人登录系统进行个人信息注册。
(四)人才申请。申请人登录系统,点击“人才住房申请”按钮,按系统提示完成相关信息填报,上传身份证等证件及相关申请材料。
(五)人才所在单位审核。人才提交申请后,由所在单位登录系统,对申请人提报的信息数据及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六)区住建部门审核。人才所在单位对初审通过的提报区住建部门审核,经审核符合要求的,发至区相关联审部门进行审核;经审核不符合要求的,退回人才所在单位。
(七)联审部门分别审核。由区民政、人社、不动产登记中心、住建等部门按职责分工对申请人婚姻情况,就业登记、劳动合同、社保缴纳及学历信息情况,申请家庭住房登记信息情况、网签备案信息等情况进行分别审核,符合条件的由区住建部门通过区政府网站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将公示无异议的申请人才按程序纳入保障。
每个租期2年,最多不超过3个租期,按间计收租金。A、B、C类高层次人才租期内全部免租金;D类高层次人才及博士研究生首个租期免租金,第二、三个租期的租金标准分别按同地段相近品质房屋市场租金的50%、70%确定;其他学历人才首个租期的租金标准按同地段相近品质房屋市场租金的30%确定,第二、三个租期的租金标准分别按同地段相近品质房屋市场租金的50%、70%确定;入住人才应缴租金部分由人才住房产权单位收取,租金差价部分由区财政承担。
租赁期间产生的水、电、暖、燃气、网络、物业服务费等费用由入住人才承担并自行缴纳。物业服务费不得高于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
(一)配租标准及方式。1.硕士研究生及以下学历人才住房原则上配租中、小户型;在申请环节,由申请人员按要求自愿选择人才公寓的一种面积户型作为意向房源,并在此区间进行轮候排队,待有可分配的房源时,按申请先后顺序选房,并按规定办理配租入住相关手续。轮候期间原则上不可调换意向房源,确需调换意向房源的,从意向房源区间重新排队轮候。2.博士研究生及高层次人才住房在现有房源范围内,本着“类别优先、随报随分”的原则,对申请人才公寓的博士研究生及高层次人才予以优先选房配租,不受轮候条件限制。
(二)允许变更保障类别。在租住期间,保障对象获评高层次人才的,按照区委组织部出具的认定证明,可自愿申请变更保障类别,并从认定高层次人才的次月起,享受高层次人才的保障政策,保障时间累加计算,连续保障期限不超过3个租期。
(三)合理租住人才住房。因奎文区人才住房房源有限,为最大限度发挥保障作用,提倡保障对象租住两人间,租赁期间,严禁转租、出借或私自调换住房,严禁擅自装修、改变房屋结构或损坏人才住房设施。
(四)组织人才住房复核。结合人才住房租赁合同签订、入住情况,在续签租赁合同环节对在保对象资格条件进行复核,不符合条件的应退出人才住房,办理退房手续。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相关文件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按本意见执行。
本意见由奎文区住建局负责解释。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9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