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370705K212078076/2025-07039 | 分 类: | 规范性文件 |
发布机构: | 区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 2025 年 04 月 11 日 |
标 题: |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区租赁型人才住房工作的意见 | 发布日期: | 2025 年 04 月 11 日 |
文 号: | 奎政办字〔2025〕6号 | ||
内容概述: |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区租赁型人才住房工作的意见 | 效力状态: | 有效 |
统一登记号: | KWDR-2025-0020002 |
- 索 引 号:11370705K212078076/2025-07039
- 分 类:规范性文件
- 发布机构:区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2025 年 04 月 11 日
- 标 题: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区租赁型人才住房工作的意见
- 发布日期:2025 年 04 月 11 日
- 文 号:奎政办字〔2025〕6号
- 内容概述: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区租赁型人才住房工作的意见
- 效力状态:有效
- 统一登记号:KWDR-2025-0020002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区租赁型人才住房工作的意见
奎政办字〔2025〕6号
各街道办事处,奎文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区直有关部门、单位:
为深入实施人才强区战略,进一步优化我区人才发展生态,规范提升区级人才住房管理,更好地为各类人才提供良好的安居服务。根据《关于加快推进人才住房工作的指导意见》(鲁建住字〔2020〕13号)等规定,结合奎文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自2020年6月8日起,奎文区新引进经组织部门认定的顶尖人才(A类)、领军人才(B类)、高端人才(C类)、特优人才(D类)四类高层次人才。
(二)自2020年6月8日起,新来奎文区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学校、医院、科研院所就业,或新来奎文区创业的全日制专科及以上毕业生,取得预备技师、高级工职业资格的全日制高级技校或技师学院毕业生,以及2017年以后由国家统一下达招生计划录取的非全日制博士研究生和硕士研究生。
纳入保障范围内的各类人才,同时符合以下条件,可申请租赁人才住房:
(一)与就业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机关事业单位管理的人才,提供入职证明或录用证明文件);自主创业的,在奎文区依法登记注册成立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事务所以及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并担任法定代表人。
(二)在潍坊市区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经组织部门认定的顶尖人才(A类)、领军人才(B类)、高端人才(C类)、特优人才(D类)四类高层次人才不受缴纳社保条件限制,对驻奎垂直管理单位人员的社保缴纳地不作限制。
(三)应纳税的就业(创业)单位,其纳税地在奎文区。
(四)申请人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在潍坊市区无住房登记信息;或已购买商品房期房未到合同约定交付期限且在潍坊市区无其他自有住房。
(五)申请人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在潍坊市区未享受公租房、经适房、购房补贴等住房保障政策。
(一)申请人身份证,已婚的提供结婚证和家庭户口簿,单身人员提供婚姻状况承诺。
(二)人才证明材料:
1.顶尖人才(A类)、领军人才(B类)、高端人才(C类)、特优人才(D类)四类高层次人才提供组织部门出具的人才类别认定材料。
2.博士、硕士、本科(预备技师)、专科(高级工)人员提供学历学位证明,预备技师和高级工另需提供职业资格证书。
3.海外留学归国人员提供由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
4.港澳台及外籍大学生提供国家承认的学历学位有关证明。
(三)人才所在单位营业执照(机关事业单位人员,提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或法人证书)。
(四)人才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聘用)合同(机关事业单位管理的人才,提供入职证明或录用证明文件);人才自主创业的,提供营业执照、执业许可证、单位登记证书等副本的证明材料。
(五)应纳税的就业(创业)单位,提供在奎文区纳税证明材料。
(六)与申请有关的其他证明材料。
人才及其单位登录潍坊市人才住房信息系统(http://218.59.142.13:8085/web/login)进行注册和申请,具体步骤为:
(一)单位注册。用人单位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作为用户名,登录系统进行单位信息注册。
(二)单位注册信息审核。单位完成注册并确认信息无误的,联系区住建部门(电话:0536-6028779)予以审核。
(三)人才注册。单位注册信息审核通过的,申请人登录系统进行个人信息注册。
(四)人才申请。申请人登录系统,点击“人才住房申请”按钮,按系统提示完成相关信息填报,上传身份证等证件及相关申请材料。
(五)人才所在单位审核。人才提交申请后,由所在单位登录系统,对申请人提报的信息数据及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六)区住建部门审核。人才所在单位对初审通过的提报区住建部门审核,经审核符合要求的,发至区相关联审部门进行审核;经审核不符合要求的,退回人才所在单位。
(七)联审部门分别审核。由区民政、人社、不动产登记中心、住建等部门按职责分工对申请人婚姻情况,劳动合同、社保缴纳及学历信息情况,申请家庭住房登记信息情况、网签备案信息等情况进行分别审核,符合条件的由区住建部门通过区政府网站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将公示无异议的申请人才按程序纳入保障。
(一)配租方式。硕士研究生及以下学历人才住房原则上配租中、小户型,在申请环节,由申请人员按要求自愿选择人才住房的一种面积户型作为意向房源,并在此区间进行轮候排队,待有可分配的房源时,按申请先后顺序选房,并按规定办理配租入住相关手续。轮候期间原则上不可调换意向房源,确需调换意向房源的,从意向房源区间重新排队轮候。博士研究生及高层次人才在现有房源范围内,本着“类别优先、随报随分”的原则,对申请人才住房的博士研究生及高层次人才予以优先选房配租,不受轮候条件限制。
(二)配租租金。每个租期2年,最多不超过3个租期,按间计收租金。顶尖人才(A类)、领军人才(B类)、高端人才(C类)三类高层次人才租期内全部免租金;特优人才(D类)及博士研究生首个租期免租金,第二、三个租期的租金标准分别按同地段相近品质房屋市场租金的50%、70%确定;其他学历人才首个租期的租金标准按同地段相近品质房屋市场租金的30%确定,第二、三个租期的租金标准分别按同地段相近品质房屋市场租金的50%、70%确定;入住人才应缴租金部分由人才住房产权单位收取,租金差价部分由区财政承担。
租赁期间产生的水、电、暖、燃气、网络、物业服务费等费用由入住人才承担并自行缴纳。物业服务费不得高于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
(三)申请后置。对新来奎文区就业(创业)的潍坊市区以外户籍家庭且在潍坊市区无其他住房的,申请租住人才住房,可实行“先入住、后申请”的过渡办法,根据自愿原则,在有空置房源时,申请人可凭户籍证明、入职证明和住房查询证明先行入住,先按照市场价格签订6个月的租房合同并缴纳相应租金,原则上申请人需在入住人才住房起6个月内的过渡期内完成申请,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纳入保障,并按人才住房政策重新签订租房合同,保障时间从入住之日起计算,核算应缴租金,退还相应的租金差价。不符合保障条件的,立即腾退并搬离人才住房。
(一)运营管理。人才住房产权单位或运营管理机构应建立健全有关工作制度,切实做好房屋配租相关工作。配合做好复核、绩效评价及群众满意度调查等工作。在人才住房运营管理服务过程中出现重大问题、造成不良影响的,以及对人才反映的问题不及时予以解决、造成不良影响的等其他不利于人才住房政策落实的情形时,责令退出人才住房项目。人才住房空置率原则上控制在10%以内,超过空置率的人才住房可面向市场出租,面向市场出租的不享受人才住房政策。
(二)租住管理。在租赁期间变更工作单位的,保障对象或所在的原单位应及时将变动情况书面告知向区住建部门,仍符合奎文区人才住房保障条件的,可继续享受保障,保障时间累加计算。经复核,不符合人才住房保障条件的,取消保障资格,办理退出手续;允许变更保障类别。保障对象获评高层次人才的,按照组织部门出具的认定材料,可自愿申请变更保障类别,并从认定高层次人才的次月起,享受高层次人才的保障政策,保障时间累加计算,连续保障期限不超过3个租期;保障期内主动退房的保障对象,原则上租住时间不得少于6个月(自签订租赁合同之日起计算)。保障期内,原则上不允许调换住房,确需调换的,需先办理退房手续,重新提交租住申请,经审核符合条件的按程序选房配租,保障期限累加计算。
(三)定期核查。区住建部门牵头组织对已入住人才住房的人员情况进行定期核查,其中,住房登记核查每年不少于3次,定期综合复核每年不少于1次,对不再符合保障条件或不配合提供复核核查材料的,取消保障资格,按规定退出保障。
(四)退出机制。租赁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终止租赁合同,收回人才住房。
1.采用虚报、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证明材料骗取人才住房的;
2.申请时或保障期间购买商品房期房,超出购房合同约定的交房时间满9个月的(因开发建设单位原因造成实际交房时间延迟的,经核实情况属实的,按实际交付时间顺延);保障期间购买商品房现房,超出购房合同约定的交房时间满6个月的;保障期间购买二手住房后,超出二手房合同签订时间满3个月的;以上累计保障期限不得超出6年;
3.转租、转借或擅自调换承租住房的;
4.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结构,或改变租赁住房用途的;
5.无正当理由累计6个月及以上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租金、物业管理费、水电费等费用的;
6.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及以上未在承租的住房居住的;
7.其他需要终止租赁的情形。
承租人应于终止租赁合同之日起10日内搬离人才住房,退还人才住房钥匙并缴清欠费。逾期未搬离人才住房的,逾期期间产生的租金按市场价格补缴;对经查实提供虚假证明材料骗取人才住房的,由相关部门(单位)责令按市场价格补缴相应租金,5年内不得申请奎文区任何类型的住房保障。对协助提供虚假证明材料骗取人才住房的单位,3年内不得注册申请奎文区人才住房。
(一)奎文区各类产业园区内配套建设(改建)的人才住房,主要用于解决园区内企业员工居住问题,具体申请条件、租金标准、审核配租、入住管理等事项由人才住房产权单位或其委托的运营单位自主决定,自行管理,不适用本意见。
(二)本意见所称市区,指奎文区、潍城区、坊子区、寒亭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开发区、滨海经济技术开发区、峡山生态经济发展区、综合保税区所辖区域。
(三)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全区租赁型人才住房政策的意见》(奎政办字〔2023〕30号)同时废止。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4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