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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370705K212078076/2026-09005 分  类: 规范性文件
发布机构: 区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26 年 01 月 26 日
标  题: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发展全区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 发布日期: 2026 年 01 月 26 日
文  号: 奎政办发〔2026〕1号
内容概述: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发展全区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 效力状态: 有效
统一登记号: KWDR-2026-0020001
  • 索 引 号:11370705K212078076/2026-09005
  • 分  类:规范性文件
  • 发布机构:区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2026 年 01 月 26 日
  • 标  题: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发展全区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
  • 发布日期:2026 年 01 月 26 日
  • 文  号:奎政办发〔2026〕1号
  • 内容概述: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发展全区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
  • 效力状态:有效
  • 统一登记号:KWDR-2026-0020001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发展全区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

政办20261

各街道办事处,奎文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区直有关部门、单位:

为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进一步完善租购并举的住房保障体系,努力为全区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提供良好的住房保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国办发〔202122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2117号)《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潍政办发〔20233号)等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突出住房的民生属性,加大保障性租赁住房供给,推动完善实物保障与货币补贴并行、租赁与购置互补的住房保障政策体系,努力提升安居保障水平,最大限度满足新市民、青年人创新、创业和就业的住房需求,实现住有所居,安居乐业。

二、工作机制

(一)明确筹集渠道。利用国有建设用地、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企事业单位自有闲置土地和产业园区配套用地建设,闲置住宅和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改造),收购存量商品房等方式筹集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支持将符合条件的人才住房等租赁住房纳入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支持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建设和运营管理保障性租赁住房。

(二)明确房源标准。保障性租赁住房分为公寓型和住宅型两类,应符合相关设计规范和标准要求。通过新建、改建(改造)、收购等方式建设的保障性租赁住房,以单套建筑面积70平方米左右的中小户型为主,原则上单套建筑面积不超过100平方米。合理配套公共服务设施,提供简约、环保的基本装修,配备必要的生活设施。

(三)明确保障范围。重点保障在奎文区工作,正常缴纳养老保险,在潍坊市区无自有住房的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不设收入限制。优先保障新就业大学生、进城务工人员、从事基本公共服务的人员,以及符合保障条件的三孩及以上家庭。

保障对象不得同时享受实物保障和租房补贴。

(四)严格项目认定建立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联合审查认定机制,由区住建部门会同发改、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按照市级相关认定办法对申报项目进行联合审查,经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核发项目认定书。相关单位依据项目认定书办理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的立项、用地、规划、施工、消防、验收等手续。

(五)强化项目监管。加强保障性租赁住房工程建设监管,依法依规办理建设手续,强化质量监督,确保质量安全。保障性租赁住房应符合集中式租赁住房建设适用标准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改造前应对房屋安全性能进行鉴定,改建、改造方案必须满足安全使用要求。鼓励建设单位投保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房屋所有权人及运营单位加强日常检查和维修维护,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完善应急预警及处置机制,定期开展消防安全检查,确保房屋使用安全。

三、配租标准

(一)申请条件

1.申请人需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奎文区就业(单位注册地或所在地在奎文辖区)

3.在潍坊市区正常缴纳养老保险且处于在缴状态。经组织部门认定的顶尖人才(A)、领军人才(B)、高端人才(C)、特优人才(D)四类高层次人才不受缴纳养老保险条件限制,对驻奎垂直管理单位人员的养老保险缴纳地不作限制。

4.申请人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以下简称申请家庭)在潍坊市区住房登记信息;或已购买商品住房期房未到合同约定交付期限,且在潍坊市区无其他自有住房。

5.申请家庭在潍坊市区未享受公租房、人才住房、购房补贴等住房保障政策。

(二)申请材料。申请材料经所在单位初审后提交区住建部门

1.劳动(聘用)合同(机关、事业单位人员提供入职证明或录用证明文件)。

2.营业执照(机关、事业单位人员提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或法人证书)。

3.申请人缴纳养老保险的证明。

4.申请家庭住房登记查询证明。

5.申请家庭身份证、户口簿、婚姻状况证明,单身人员提供婚姻状况承诺。

(三)联合审查。区住建部门会同民政、人社、不动产登记中心等部门进行联合审查。区住建部门负责核查申请家庭商品住房网签备案情况和享受住房保障等相关情况;民政部门负责通过山东数字民政系统核查申请人婚姻登记记录等相关情况;人社部门负责核查申请人就业、养老保险缴纳等相关情况;不动产登记中心负责核查申请家庭住房登记等相关情况。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由区住建部门通过区政府网站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将公示无异议的申请对象按程序纳入保障。

(四)配租方式在申请环节,由申请人按要求自愿选择一种面积户型作为意向房源,并在此区间进行轮候排队,待有可分配的房源时,按申请先后顺序选房,并按规定办理配租入住相关手续。轮候期间原则上不可调换意向房源,确需调换意向房源的,从意向房源区间重新排队轮候经组织部门认定的顶尖人才(A)、领军人才(B)、高端人才(C)、特优人才(D)四类高层次人才,以及符合保障条件的三孩及以上家庭可优先选择建筑面积100平方米以上房源。

(五)租金标准。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应当按照可负担、可持续原则确定,实行动态调整。具体租金标准由房屋所有权人或运营单位委托第三方机构,依据享受的各类支持政策测算,报区政府确定,并向社会公布。测算确定的租金标准不得高于同地段同品质市场租赁住房租金的90%

四、监督管理

(一)运营管理。房屋所有权人或运营单位应建立健全有关工作制度,切实做好房屋配租管理相关工作。配合做好复核、绩效评价及群众满意度调查等工作。在运营管理服务过程中出现重大问题、造成不良影响的,以及对保障对象反映的问题不及时予以解决,造成不良影响的等其他不利于保障性租赁住房政策的情形时,责令退出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因申请意愿不强、不符合保障条件等原因导致剩余房源较多的,可面向市场出租,防止长时间空置,面向市场出租的房源不享受保障性租赁住房政策。

运营期间,严禁变更房屋产权,委托专业运营机构运营管理的,要依法履行委托手续,并报区住建部门备案,运营期内不得擅自变更运营机构,严禁委托个人运营保障性租赁住房。严禁发生上市销售或变相销售、违规出租、以租代售、改变使用用途、借保障性租赁住房名义违规经营或骗取优惠政策等行为。住建、市场监管等相关职能部门加强对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的监督检查与指导,依法依规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二)租住管理。在租赁期间变更工作单位的,保障对象或所在的原单位应及时将变动情况书面告知区住建部门,仍符合保障条件的,可继续享受保障,保障时间累加计算。经复核,不符合保障条件的,取消保障资格,办理退出手续;保障期内主动退房的保障对象,原则上租住时间不得少于6个月(自签订租赁合同之日起计算)。保障期内,原则上不允许调换住房,确需调换的,需先办理退房手续,重新提交租住申请,经审核符合条件的,按程序选房配租,保障期限累加计算。

(三)定期核查。区住建部门牵头组织对在保对象情况进行定期核查,其中,住房登记核查每年不少于2次,定期复核每年不少于1次,对不再符合保障条件或不配合提供复核核查材料的,取消保障资格,按规定退出保障。

(四)退出机制。租赁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终止租赁合同,收回保障性租赁住房。

1.采用虚报、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证明材料骗取保障性租赁住房的;

2.申请时或保障期间购买商品住房期房,超出购房合同约定的交房时间满9个月的(因开发建设单位原因造成实际交房时间延迟的,经核实情况属实的,按实际交付时间顺延);保障期间购买商品住房现房,超出购房合同约定的交房时间满6个月的;保障期间购买二手住房,超出二手房合同签订时间满3个月的。

3.转租、转借或擅自调换承租住房

4.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结构,或改变租赁住房用途的

5.无正当理由累计6个月以上未纳或未足额缴纳租金物业管理费、水电费等费用的

6.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承租的住房居住的

7.其他需要终止租赁合同的情形。

承租人应于终止租赁合同之日起10日内搬离保障性租赁住房,退还住房钥匙并缴清欠费。逾期未搬离保障性租赁住房的,逾期期间产生的租金按市场价格补缴;对经查实提供虚假证明材料骗取保障性租赁住房的,由相关部门(单位)责令按市场价格补缴相应租金,5年内不得申请奎文区任何类型的住房保障。对协助提供虚假证明材料骗取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单位,依法依规处理。

五、支持政策

(一)土地支持政策

1.利用企事业单位自有闲置土地建设。对企事业单位依法取得使用权的土地,经报请市政府同意,在符合规划、权属不变、满足安全要求、尊重群众意愿的前提下,允许用于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并变更土地用途,不补缴土地价款,原划拨的土地可继续保留划拨方式。允许土地使用权人自建或与其他市场主体合作建设运营保障性租赁住房。

2.利用产业园区配套用地建设。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经报请市政府同意,可将产业园区中工业项目配套建设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配套设施的用地面积占项目总用地面积的比例上限由7%提高到15%,建筑面积占比上限相应提高,提高部分主要用于建设公寓型保障性租赁住房,严禁建设成套商品住宅,鼓励将产业园区中各工业项目的配套比例对应的用地面积或建筑面积集中起来,统一建设公寓型保障性租赁住房

3.利用闲置存量房屋建设。对闲置和低效利用的商业办公、旅馆、厂房、仓储、科研教育等非居住存量房屋,经报请市政府同意,在符合规划原则、权属不变、满足安全要求、尊重群众意愿的前提下,允许改建为保障性租赁住房用作保障性租赁住房期间,不变更土地使用性质,不补缴土地价款。

4.利用新供应国有建设用地建设。按照职住平衡原则,在编制年度住宅用地供应计划时,单列保障性租赁住房用地计划,优先供应、应保尽保,重点安排在产业园区及周边和城市建设重点片区等区域,引导产城人融合、人地房联动。保障性租赁住房用地可采取出让、租赁或划拨等方式供应,其中以出让或租赁方式供应的,可将保障性租赁住房租赁价格及调整方式作为出让或租赁的前置条件,允许出让价款分期收取。

5.利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建设。推动集体土地有效利用,在尊重民意的基础上,经报请市政府同意,探索利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支持利用城区、靠近产业园区或交通便利区域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相关集体经济组织可通过自建或联营、入股等方式建设运营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办理抵押贷款。

(二)税费和资金支持政策

利用非居住存量土地和非居住存量房屋建设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在取得项目认定书后,按照相关规定比照适用住房租赁增值税、房产税等税收优惠政策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可争取中央和省级专项补助资金支持。

保障性租赁住房用水、电、气、暖价格按照居民标准执行,房屋所有权人或运营单位持项目认定书,向相关专营单位提出申请,相关专营单位应及时受理,按要求落实相关价格支持政策,区市场监管部门应加强价格监督检查,对不按规定落实价格优惠政策的行为,依法依规查处。

(三)金融支持政策

1.加大对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运营的信贷支持力度。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以市场化方式向保障性租赁住房自持主体提供长期贷款;按照依法合规、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原则,向改建、改造存量房屋形成非自有产权保障性租赁住房的住房租赁企业提供贷款。完善与保障性租赁住房有关的贷款统计,在实施房地产信贷管理时予以差别化对待。

2.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发行金融债券,募集资金用于保障性租赁住房贷款投放。支持企业发行企业债券、公司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等公司信用类债券,用于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运营。持有运营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具有持续稳定现金流的企业,可将物业抵押作为信用增进,发放住房租赁担保债券。支持商业保险资金按照市场化原则参与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

3.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优化信贷流程,提高审核效率,加大信贷支持力度,积极推动保障性租赁住房基础设施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试点。

4.收购存量商品房用作配租型保障性住房的,支持收购主体向银行业金融机构争取住房租赁团体购房贷款,以及保障性住房再贷款等全方位金融支持。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区政府统筹领导全区保障性租赁住房发展工作。区发改、民政、财政、人社、住建、审批服务、市场监管、税务、自然资源和规划、不动产登记中心职能部门及区属国有企业按照各自职责,加快推进保障性租赁住房房源筹集建设、项目认定、申请审核、配租管理与运营保障等各项工作的落实。

(二)加强督导检查加强对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的协调调度和检查指导,督促项目加快建设,落实政策规定,及时处置解决有关问题,对组织落实不力工作进展慢、问题整改不到位的予以全区通报,确保全区保障性租赁住房各项工作有力有效推进

(三)强化宣传引导。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广泛宣传保障性租赁住房相关政策,充分调动各方参与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积极性,营造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良好氛围,不断提升城市发展活力和潜力,努力打造新市民、青年人向往的品质宜居之城。

七、附则

(一)利用企事业单位自有闲置土地、产业园区配套用地等建设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含产业园区内纳入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的人才住房)以及利用闲置住宅和非居住存量房屋等改建(改造)的保障性租赁住房,主要用于解决本单位、产业园区(含园区内入驻企业)内部职工居住问题的,具体申请条件、申请程序、租金标准、审核配租、入住管理等事项由房屋所有权人或其委托的运营单位自主决定,自行管理,不适用本意见。

(二)符合条件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在取得项目认定书后,享受保障性租赁住房相关支持政策。运营期满(运营期限遵照省、市相关规定执行)后,可继续作为保障性租赁住房出租,也可向区住建部门申请退出,符合退出条件的,由区住建部门报市级主管部门批准后,注销项目认定书。因房屋征收以及不可抗力灭失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视情况整体或部分申请退出,并注销或变更项目认定书。

(三)本意见所称市区,指奎文区、潍城区、坊子区、寒亭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开发区、滨海经济技术开发区、峡山生态经济发展区、综合保税区所辖区域。

(四)本实施意见自2026126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118日。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6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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