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11370705K212078076/2026-09006 | 分 类: | 政府文件 |
| 发布机构: | 区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 2026 年 02 月 05 日 |
| 标 题: |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潍坊市奎文区政府合同管理办法》的通知 | 发布日期: | 2026 年 02 月 05 日 |
| 文 号: | 奎政字〔2026〕3号 | ||
| 内容概述: |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潍坊市奎文区政府合同管理办法》的通知 | 效力状态: | 有效 |
- 索 引 号:11370705K212078076/2026-09006
- 分 类:政府文件
- 发布机构:区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2026 年 02 月 05 日
- 标 题: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潍坊市奎文区政府合同管理办法》的通知
- 发布日期:2026 年 02 月 05 日
- 文 号:奎政字〔2026〕3号
- 内容概述: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潍坊市奎文区政府合同管理办法》的通知
- 效力状态:有效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潍坊市奎文区政府合同管理办法》的通知
奎政字〔2026〕3号
各街道办事处,奎文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区政府各部门、单位:
《潍坊市奎文区政府合同管理办法》已经2025年12月25日区政府第五十七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政府
2026年2月5日
(此件公开发布)
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合同管理,防范合同风险和减少纠纷,维护公共利益和合作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潍坊市政府合同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合同,是指区政府或者经区政府书面授权的机关作为一方当事人,在行政管理、公共服务和经济活动中订立的合同、协议、意向书、备忘录等契约性法律文件。主要包括以下类型:
(一)国有资产的投资、建设、承包、租赁、转让、担保、出借、养护、托管等合同;
(二)国有自然资源使用权的出让、转让、出租、承包合同;
(三)行政征收、征用合同;
(四)特许经营合同、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合同;
(五)双招双引、战略合作、交流合作等合同;
(六)其他政府合同。
第三条政府合同的起草、审核、订立、履行、监管等工作,适用本办法。
政府合同属于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适用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
第四条政府合同的订立和履行应当遵循合法、审慎、公平、诚信的原则。
第五条政府合同承办单位负责政府合同的起草、汇报、签订、履行、档案管理等工作。
区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政府合同的合法性审核工作。
区财政、市场监管、审计等部门依法对政府合同订立和履行进行监督。
第六条订立政府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条款设置规范合理,约定事项切实可行,不得签订无实质内容的合同。
第七条政府合同管理工作所需经费,从街办、部门预算中统筹解决。
第八条承办单位负责政府合同的起草,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尽职调查。依法依规确定合同相对方,对其资格资质、资产资信、履约能力等进行核查了解,必要时可以进行背景调查。涉及重大、疑难问题或者风险较大的,可以委托专业机构进行。
(二)评估论证。对合作事项涉及的法律、经济、技术、社会稳定、公共安全和生态环境等方面的风险进行评估,必要时可以进行成本效益分析。
(三)文本拟定。与合同相对方进行协商、谈判,拟定、修改合同文本。
(四)征求意见。合同内容涉及其他部门、单位职责的,应当书面征求有关部门、单位意见,有关部门、单位应当及时书面回复意见,反馈意见应当加盖单位公章和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签字。
(五)内部审核。对合同文本的合法性、合理性进行审核,形成书面审核意见。
(六)集体研究。承办单位对合同文本进行集体研究后,经区政府分管领导召集相关部门研究同意后形成相关材料。
(七)其他应当由承办单位负责的事项。
合同内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或者涉及重大复杂事项的,可以邀请有关部门、专家参与论证。
第九条承办单位应当主动起草合同文本,不得将合同起草工作完全交由合同相对方承担。合同起草过程中,应当听取法律顾问的意见,并根据需要安排公职律师参与。
第十条政府合同订立禁止下列行为:
(一)超越法定权限或者违反法定程序;
(二)临时机构、议事协调机构、内设机构作为一方当事人;
(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进行担保;
(四)约定违反公平竞争规定的内容;
(五)约定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权益的内容。
第十一条政府合同一般包括下列内容:
(一)当事人的基本信息;
(二)合同标的;
(三)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四)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五)违约责任;
(六)合同生效、变更和解除条款;
(七)合同保密义务、争议解决途径;
(八)合同签订时间、法定代表人或者经授权的负责人签名和单位公章;
(九)当事人协商约定的其他内容。
第十二条合同履行期限要具体明确,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政府购买服务合同履行期限一般不超过1年,在预算保障的前提下,对于购买内容相对固定、连续性强、经费来源稳定、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可以签订履行期限不超过3年的政府购买服务合同;
(二)特许经营期限原则上不超过40年,投资规模大、回报周期长的特许经营项目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延长;
(三)房屋租赁合同不得超过20年;
(四)其他合同履行期限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政策规定,由合同当事人协商确定。
第十三条政府合同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承办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出具公平竞争审查意见。
未经公平竞争审查或者经审查存在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标准的,不得提交合法性审核。
第十四条政府合同应当经区司法行政部门合法性审核。未经审核或者经审核不合法的,不得提交区政府研究。
不得以征求意见、会签、参加会议等方式代替合法性审核。
第十五条承办单位报送区司法行政部门合法性审核,应当提交以下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一)送审函;
(二)合同文本送审稿;
(三)合同拟定的依据、批准文件、领导签批意见等;
(四)起草说明,包括合同项目背景、签约方基本情况、起草过程、风险评估、成本效益分析等;
(五)评估论证、征求意见、公平竞争审查等材料;
(六)法律顾问、公职律师意见;
(七)承办单位法制工作机构出具的书面审核意见;
(八)承办单位集体研究的会议纪要或者记录;
(九)合法性审核需要的其他材料。
送审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补正,补正材料的时间不计入审核期限。
第十六条合法性审核的内容包括:
(一)主体是否适格、是否超越权限;
(二)起草程序是否符合要求;
(三)内容是否违反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政策规定,是否存在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公序良俗的情形;
(四)是否违反本办法第十条中的禁止性规定;
(五)权利义务设置是否明确、合理、对等;
(六)主要条款是否完整、有效,用语是否严谨、规范;
(七)其他需要审核的内容。
对合同涉及的专业性、技术性问题,以及附带的外文文本,区司法行政部门不予审核。
第十七条合法性审核一般采用书面形式进行,必要时可以采用座谈论证、实地调查等形式,涉及的部门、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对重大复杂合同,区司法行政部门可以组织法律顾问、公职律师或者有关专家进行咨询论证。
第十八条合法性审核过程中发现存在下列情形的,区司法行政部门可以退回承办单位:
(一)送审材料不符合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无法在规定期限内补正的;
(二)不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合同主要条款缺失较多,可操作性不强,或者未经区政府领导签批同意的;
(三)起草程序、合同内容存在重大违法问题的;
(四)存在较大意见分歧未作协调的;
(五)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合同未提供公平竞争审查意见的;
(六)其他需要退回的情形。
第十九条政府合同合法性审核时间一般不少于5个工作日,最长不超过10个工作日。内容复杂、专业性或者技术性强、争议较大的合同,区司法行政部门可以适当延长审核时间。
邀请有关部门、单位或者法律顾问、公职律师、专家进行咨询论证的时间,不计入审核期限。
第二十条区司法行政部门完成合法性审核后,应当出具合法性审核意见书。合法性审核意见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审核的基本情况;
(二)审核结论;
(三)存在合法性问题的,说明理由,并根据情况提出修改意见或者提示法律风险。
第二十一条承办单位应当根据合法性审核意见对政府合同作必要修改或者补充,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向区政府书面说明理由依据。
第二十二条区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对出具的合法性审核意见书负责。因承办单位未按规定履行职责、程序,提供材料不充分或者提供虚假材料,产生法律风险或者不利后果的,承办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第二十三条政府合同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集体审议决定。政府合同审议时,承办单位应当说明合同起草过程、主要内容、征求意见等情况,征求意见未达成一致的不予上会研究。
因情况紧急需要立即订立政府合同的,由承办单位作出说明,可以由区政府分管领导召开会议研究,并形成相关会议资料,详细记录参会单位的意见情况,报区政府主要领导同意后实施。
第二十四条政府合同由合同各方法定代表人或者经授权的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经授权的负责人签名时,需有规范的授权委托书;合同相对方为自然人的,应当签名并按指印。
承办单位申请加盖区政府公章,应当先经区政府分管领导审签后,再报区政府主要领导签字。
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合同约定,需要履行批准、登记、备案等程序的,由承办单位依法依规办理。
第二十五条政府合同订立后,承办单位应当承担政府合同的履行职责,跟踪履行情况,对履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时处理,并向区政府书面报告。
第二十六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承办单位应当进行风险预警,依法主张权利、收集和保全证据,采取合理措施预防和应对风险发生,并及时向政府提交预警报告和处理预案:
(一)出现不可抗力,或者订立合同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可能影响合同正常履行的;
(二)合同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上级政策出现重大调整,可能影响合同正常履行的;
(三)合同相对方财产状况、经营状况恶化,导致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约能力的;
(四)合同相对方出现转移财产、抽逃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丧失商业信誉的;
(五)合同相对方迟延履行主要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经书面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履行的;
(六)其他可能存在合同风险的情形。
第二十七条合同履行过程中,需要签订补充或者变更协议的,承办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起草、审核、订立等规定办理。
因维护公共利益需要政府方解除合同的,承办单位应当进行风险评估,并将有关情况报请区政府决定。
第二十八条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纠纷的,承办单位应当优先采取协商、调解等方式解决。通过诉讼方式解决的,承办单位应当积极收集证据并提出处理建议。
合同纠纷处理过程中,未经区政府书面同意,不得放弃政府权益或者增加义务。合同纠纷可能损害政府权益或者公共利益的,应当及时采取防范应对措施,并向区政府书面报告。
第二十九条承办单位可以根据需要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评估,评估结果可以作为合同继续履行、变更或者终止的依据。
涉及重大决策、重大项目、大额资金使用或者重大复杂问题的合同,履行时间超过一年的,承办单位应当对预期目标、成本效益、履行效果等情况进行评估。
第三十条政府合同订立、履行过程中取得的材料,应当及时归档、妥善保管。
承办单位负责全过程材料的收集、归档和管理。区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合法性审核阶段材料的归档。区政府办公室负责政府常务会议或者相关政府会议资料以及加盖政府公章的合同正式文本的归档。其他有关部门、单位按照职责负责相关材料的归档。
第三十一条政府合同档案材料包括:
(一)合同正式文本、附件,以及有关补充、变更协议等;
(二)合同相对方资格资质、资产资信、履约能力等情况;
(三)合同协商谈判材料,包括合同起草、订立过程中的背景资料、往来函电、会谈纪要、视听资料等;
(四)合同订立的依据、批准材料等;
(五)合法性审核意见;
(六)政府常务会议集体研究或者相关政府会议研究的会议资料;
(七)合同履行过程中取得的材料;
(八)纠纷处理过程中形成的材料;
(九)其他需要归档的材料。
合同档案中材料要详细列明每项的具体责任人姓名、职务及电话。
第三十二条有关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合同订立、审核、履行中,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严重后果的,由有权机关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一)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订立政府合同的;
(二)未经区政府研究或者区司法行政部门合法性审核,擅自订立、变更政府合同的;
(三)与他人串通损害政府权益的;
(四)擅自放弃政府权益或者增加义务的;
(五)其他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
第三十三条各街道办事处以及区政府各部门的合同管理,严格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2026年2月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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