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370705K212078076/2024-06875 | 分 类: | 规范性文件 |
发布机构: | 区发改局 | 成文日期: | 2024 年 12 月 12 日 |
标 题: | 潍坊市奎文区发展和改革局 潍坊市奎文区民政局关于普惠性养老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试行) | 发布日期: | 2024 年 12 月 12 日 |
文 号: | 奎发改字〔2024〕12号 | ||
内容概述: | 潍坊市奎文区发展和改革局 潍坊市奎文区民政局关于普惠性养老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试行) | 效力状态: | 有效 |
统一登记号: | KWDR-2024-0030003 |
- 索 引 号:11370705K212078076/2024-06875
- 分 类:规范性文件
- 发布机构:区发改局
- 成文日期:2024 年 12 月 12 日
- 标 题:潍坊市奎文区发展和改革局 潍坊市奎文区民政局关于普惠性养老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试行)
- 发布日期:2024 年 12 月 12 日
- 文 号:奎发改字〔2024〕12号
- 内容概述:潍坊市奎文区发展和改革局 潍坊市奎文区民政局关于普惠性养老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试行)
- 效力状态:有效
- 统一登记号:KWDR-2024-0030003
潍坊市奎文区发展和改革局 潍坊市奎文区民政局关于普惠性养老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试行)
奎发改字〔2024〕12号
各普惠性养老机构:
为扩大普惠性养老服务供给,促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根据省民政厅、省发改委《关于印发山东省普惠性养老机构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鲁民〔2024〕35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经区政府同意,制定了我区普惠性养老机构收费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普惠性养老服务收费项目包括床位费、照料护理费、伙食费和其他服务收费。
床位费、照料护理费实行政府指导价,伙食费和其他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普惠性养老机构床位费、照料护理费根据养老机构星级类别、护理类别等实行分级管理(具体收费标准见附件)。该标准为最高限价,执行标准可在政府指导价基础上适当下浮,下浮幅度不限。
伙食费和其他服务收费,由双方协商确定,具体收费标准由养老机构与入住老年人或其家属(代理人)以合同形式约定。
1、收费公示。普惠性养老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服务内容与等级、收费项目与标准、收费依据、监督电话等内容,建有门户网站的应同时在网站进行公示,主动接受入住老人和社会监督。
2、退养、离院收费。合同期内退养的,原则上按实际入住天数计收费用。合同期内因入住老年人或其家属(代理人)原因,需要离院但不退养的,由机构和入住老年人或其家属(代理人)双方协商并以书面合同方式确定。
该文件自2024年12月12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9月22日。
附件:奎文区普惠性养老机构床位费、照料护理费收费
奎文区发展和改革局奎文区民政局
2024年12月12日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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