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113707050043274658/2026-06136 | 分 类: | 部门解读 |
| 发布机构: | 区发改局 | 成文日期: | 2026 年 03 月 23 日 |
| 标 题: | 【部门解读】关于规范中小学收费管理的通知 | 发布日期: | 2026 年 03 月 23 日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 内容概述: | 【部门解读】关于规范中小学收费管理的通知 | ||
- 索 引 号:113707050043274658/2026-06136
- 分 类:部门解读
- 发布机构:区发改局
- 标 题:【部门解读】关于规范中小学收费管理的通知
- 成文日期:2026 年 03 月 23 日
- 发布日期:2026 年 03 月 23 日
- 内容概述:【部门解读】关于规范中小学收费管理的通知
【部门解读】关于规范中小学收费管理的通知
一、制定背景
为规范我省中小学收费管理,维护受教育者和学校的合法权益,促进基础教育事业健康发展,省发展改革委等五部门联合印发了《山东省中小学收费管理办法》(鲁发改价格〔2025〕649号)、市发改委等五部门《关于规范中小学收费管理的通知》(潍发改价格〔2025〕383号),对调整中小学收费项目、优化收费管理方式、规范收费行为等作出新规定。为进一步规范我区中小学收费管理,按照国家和省市关于加强和规范教育收费管理有关政策规定,奎文区发展和改革局会同有关部门研究起草了《关于规范中小学收费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二、制定依据
(一)《山东省定价目录》授权市、县人民政府依法制定中等及以下学历教育学费、住宿费,部分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标准。
(二)《山东省中小学收费管理办法》对全省中小学收费管理制度进行了全面补充完善。
三、主要内容
新《通知》在省市相关政策基础上进行了修改完善,以更好地契合我区经济社会发展形势和中小学收费管理实际。新《通知》主要明确市、县两级定价管理权限划分和区属学校收费标准、定价程序等规定,收费标准维持不变。
(一)明确了定价管理权限。按照省市规定,“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项目的具体定价管理权限,由设区的市发改部门、教育部门或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山东省定价目录》及有关规定确定”。据此,区发改局会同区教育、财政、人社,经研究,将我区中小学收费定价权限与业务管理权限调整一致,即:区属学校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项目由区发改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相关收费政策。
(二)明确了区属学校收费标准。明确了公办特色高中学费浮动幅度,即:经省评估认定的公办特色高中学费可上浮20%,经市评估认定的公办特色高中学费可上浮10%。对于区属非营利性民办中小学,其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收费标准按照办学水平、成本和市场需求、未来发展等因素逐校确定。住宿费按照成本补偿原则逐校确定。
(三)调整了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按照省市规定,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由11项调整为13项,删减“意外伤害保险费”,增加“研学实践活动费、床上用品费、艺考培训费(限高中阶段)”。第三方服务机构通过学校向学生提供的伙食服务、校车服务、课后服务收费按代收费项目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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