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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370705MB2864419E/2022-05575 分  类: 民办学校设立、变更、终止等事项备案信息
发布机构: 区教体局 成文日期: 2024 年 12 月 11 日
标  题: 义务教育领域民办学校设立、变更、终止等事项办理流程 发布日期: 2024 年 12 月 11 日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内容概述: 义务教育领域民办学校设立、变更、终止等事项办理流程
  • 索 引 号:11370705MB2864419E/2022-05575
  • 分  类:民办学校设立、变更、终止等事项备案信息
  • 发布机构:区教体局
  • 标  题:义务教育领域民办学校设立、变更、终止等事项办理流程
  • 成文日期:2024 年 12 月 11 日
  • 发布日期:2024 年 12 月 11 日
  • 内容概述:义务教育领域民办学校设立、变更、终止等事项办理流程

义务教育领域民办学校设立、变更、终止等事项办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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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民办教育工作。……

第十二条: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

第五十三条:民办学校的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第五十四条:民办学校举办者的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

第五十五条: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的变更,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申请变更为其他民办学校,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其中申请变更为民办高等学校的,审批机关也可以自受理之日起六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

第五十六条:民办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一)根据学校章程规定要求终止,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

二、办理流程

1.受理

申请人到承办机构提交申请材料。对可以当场更正的申请材料,允许当场更正。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决定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申请材料清单》。申请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出具《申请材料清单》,并当场或者5日内出具《补正材料告知书》,限期补齐;补齐材料后,出具《受理通知书》、《申请材料清单》。

2.审核

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组织相关人员进行现场核查。形成审核意见。

3.决定

集体讨论,依法依规做出是否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4.办结

根据行政许可决定制作、送达《行政许可决定书》。准予行政许可的,从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颁发或者换发办学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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