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370705MB2864419E/2025-06156 | 分 类: | 特殊需求相关政策 |
发布机构: | 区教体局 | 成文日期: | 2025 年 01 月 02 日 |
标 题: | 【政策】适龄儿童或少年延缓入学政策 | 发布日期: | 2025 年 01 月 02 日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内容概述: | 【政策】适龄儿童或少年延缓入学政策 |
- 索 引 号:11370705MB2864419E/2025-06156
- 分 类:特殊需求相关政策
- 发布机构:区教体局
- 标 题:【政策】适龄儿童或少年延缓入学政策
- 成文日期:2025 年 01 月 02 日
- 发布日期:2025 年 01 月 02 日
- 内容概述:【政策】适龄儿童或少年延缓入学政策
【政策】适龄儿童或少年延缓入学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十一条: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山东省义务教育条例》第十一条: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向学校提出申请,并附具县(市、区)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的检查证明,报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市、区)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延缓入学、休学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一年。期满后仍不能就学的,应当重新提出申请。
《山东省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规定》第四条:学生因特殊情况不能如期报到的,学生或其父母、其他法定监护人须提前向学校提出延缓入学书面申请,经学校同意后,办理延缓入学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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