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370705MB2864419E/2025-06157 | 分 类: | 学籍管理 |
发布机构: | 区教体局 | 成文日期: | 2024 年 08 月 30 日 |
标 题: | 新生建籍政策 | 发布日期: | 2024 年 08 月 30 日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内容概述: | 新生建籍政策 |
- 索 引 号:11370705MB2864419E/2025-06157
- 分 类:学籍管理
- 发布机构:区教体局
- 标 题:新生建籍政策
- 成文日期:2024 年 08 月 30 日
- 发布日期:2024 年 08 月 30 日
- 内容概述:新生建籍政策
新生建籍政策
《山东省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规定》(鲁教基发〔2016〕3号):
第四条新入学学生应按时到学校报到,办理入学手续。
学生因特殊情况不能如期报到的,学生或其父母、其他法定监护人须提前向学校提出延缓入学书面申请,经学校同意后,办理延缓入学手续。
第五条小学一年级学生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后,学校应为其采集学籍信息,建立学籍档案,并在开学2个月内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确认。
初中、高中一年级学生学籍接续上一学段学籍信息。学生入学报到后,学校要收集、完善、审核学生已有学籍信息,并在开学2个月内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确认。
将可接受送教上门服务的重度残疾儿童少年纳入学籍管理,学籍由承担送教上门的学校负责建立。
第六条学校不得为违反招生政策、擅自扩大招生范围、超计划招收的学生和未报到的学生建立学籍,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对上述情况的学生不予确认学籍。
第七条学校应当以班为单位建立学生学籍。
第八条学籍号分为全国学籍号和省学籍辅号,全国学籍号一人一号,终身不变。
第九条学校应当依据教育部《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中小学学生学籍信息化管理基本信息规范》等要求,为学生建立学籍电子档案和纸质档案。电子档案管理使用全省统一的学籍管理系统,纸质档案由学校管理。
学校合并的,学籍档案移交并入的学校管理。学校撤销的,学籍档案移交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指定的单位管理。
打印
关闭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