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11370705K2121031X4/2022-05170 | 分 类: | 合法性审查 |
| 发布机构: | 区司法局 | 成文日期: | 2022 年 08 月 23 日 |
| 标 题: | 潍坊市奎文区司法局关于对《奎文区困难重度失能老年人集中托养补助办法(送审稿)》的合法性审核意见 | 发布日期: | 2022 年 08 月 23 日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 内容概述: | 潍坊市奎文区司法局关于对《奎文区困难重度失能老年人集中托养补助办法(送审稿)》的合法性审核意见 | ||
- 索 引 号:11370705K2121031X4/2022-05170
- 分 类:合法性审查
- 发布机构:区司法局
- 标 题:潍坊市奎文区司法局关于对《奎文区困难重度失能老年人集中托养补助办法(送审稿)》的合法性审核意见
- 成文日期:2022 年 08 月 23 日
- 发布日期:2022 年 08 月 23 日
- 内容概述:潍坊市奎文区司法局关于对《奎文区困难重度失能老年人集中托养补助办法(送审稿)》的合法性审核意见
潍坊市奎文区司法局关于对《奎文区困难重度失能老年人集中托养补助办法(送审稿)》的合法性审核意见
区民政局:
你单位起草的《奎文区困难重度失能老年人集中托养补助办法(送审稿)》(以下简称《办法》),我单位已进行合法性审核,现提出以下审核意见:
一、审核过程
在《办法》正式提交合法性审核前,我单位通过交流沟通,指导你单位履行相关法定程序。收到该《办法》后,我单位高度重视,立即组织相关科室认真研究讨论,同时征求了政府法律顾问意见。
二、审核意见
(一)《办法》第四条办理程序中“拟申请补助的老年人,由入住的养老机构向机构所在地的街道提出申请,……”,建议修改为“拟申请补助的老年人,由拟入住的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养老机构向机构所在地的街道提出申请”。同时,明确老年人在入住期间转换养老机构的相关程序。
(二)《办法》第六条工作要求第二项强化动态管理中“街道办事处要加强对补助对象的动态管理,对不符合条件或已死亡的老年人,应及时停发养老机构补助。”因补助是由区民政局发放,街道没有停发补助的权限,建议予以修改。
三、文件制发意见
合法性审核后,制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还需下列法定程序:
(一)履行集体讨论。依据《潍坊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潍政发〔2019〕10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经本级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审议决定。
(二)及时办理登记编号。《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制定规范性文件实行统一登记、统一编制登记号、统一公布制度。未经统一登记、统一公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无效,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经区政府领导签批后,在正式印发之前,请你单位及时申请登记编号。
(三)提交备案材料。《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在发布后30日备案”请你单位在文件印发后5日内,将文件正式文本4份送我局,由我局按程序向市政府备案。
(四)按时开展评估。《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实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实施情况评估制度。行政规范性文件主要实施部门应当在行政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内进行评估,并形成评估意见。”请你单位按时开展评估,并提交评估意见。
潍坊市奎文区司法局
2022年8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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