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370705K2121031X4/2025-05378 | 分 类: | 部门解读 |
发布机构: | 区司法局 | 成文日期: | 2025 年 04 月 03 日 |
标 题: | 【部门解读】《关于调整区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的通知》 | 发布日期: | 2025 年 04 月 03 日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内容概述: | 【部门解读】《关于调整区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的通知》 |
- 索 引 号:11370705K2121031X4/2025-05378
- 分 类:部门解读
- 发布机构:区司法局
- 标 题:【部门解读】《关于调整区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的通知》
- 成文日期:2025 年 04 月 03 日
- 发布日期:2025 年 04 月 03 日
- 内容概述:【部门解读】《关于调整区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的通知》
【部门解读】《关于调整区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的通知》
为进一步做好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确保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近日,奎文区出台了《关于调整区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的通知》,对区内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进行动态调整更新,现就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与目的
全面梳理规范区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是深入贯彻落实《山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办法》的重要举措。旨在从源头上规范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提高文件质量,保障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为有效做好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打下坚实基础。
二、主要内容
(一)明确制定主体范围
《通知》以清单形式明确了39家制定主体,涵盖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工作部门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这一举措清晰界定了有权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的主体,使文件制定工作更加规范有序。
(二)实行动态管理机制
清单并非一成不变,而是实行动态管理。根据法律法规的立改废释以及机构改革等实际情况进行及时调整。这确保了清单能够与时俱进,适应不断变化的行政管理需求,保持科学性和准确性。
(三)严格限制制定资格
《通知》明确规定凡未列入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的部门、单位不得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这一限制有效避免了无权主体随意发文的现象,防止越权发文和“带病文件”的出现,保障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和权威性。
三、重要意义
此次对区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的调整更新,具有多方面的重要意义。一方面,有助于提高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质量,确保文件内容合法合规、符合实际需求,更好地服务于行政管理工作。另一方面,能够提升行政机关的依法行政水平,规范权力运行,维护法制统一和政令畅通,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解读单位:奎文区司法局
咨询电话:0536-60288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