换一批
索 引 号: 11370705K2121031X4/2025-05408 分  类: 政策简明问答
发布机构: 区司法局 成文日期: 2025 年 04 月 07 日
标  题: 【政策简明问答】《关于调整区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5 年 04 月 07 日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内容概述: 【政策简明问答】《关于调整区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的通知》
  • 索 引 号:11370705K2121031X4/2025-05408
  • 分  类:政策简明问答
  • 发布机构:区司法局
  • 标  题:【政策简明问答】《关于调整区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的通知》
  • 成文日期:2025 年 04 月 07 日
  • 发布日期:2025 年 04 月 07 日
  • 内容概述:【政策简明问答】《关于调整区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的通知》

【政策简明问答】《关于调整区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的通知》

字号:        

     浏览量:

一、什么是行政规范性文件

行政规范性文件是除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以及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外,由行政机关或者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依照法定权限、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期限内反复适用的公文。

二、哪些单位可以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

制发行政规范性文件是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能的重要方式。根据《山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一款:“下列单位可以制定规范性文件:(一)各级人民政府;(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和派出机构;(四)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当前,奎文区调整后的区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39

三、哪些单位不能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

根据《山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二款,临时机构、议事协调机构、政府工作部门的派出机构和内设机构以及不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机构,不得制定规范性文件。

四、为什么要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

《山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办法》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编制本级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经本级人民政府同意后公布。此次调整积极响应国家规定和地方政策,结合机构改革与行政管理新需求,确保制定主体合法、准确、适应,从源头规范文件制定。

打印 关闭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尾部
中共潍坊市奎文区委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政府主办 潍坊市奎文区大数据局承办 版权所有
技术支持:潍坊市奎文区大数据局  联系我们   鲁ICP备08002426号 网站标识码:3707050009
鲁公网安备 37070502000316号  地址:潍坊市奎文区胜利东街491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