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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解读
一、制定背景近年来,“非标”低速电动车因轻便快捷、价格低廉、操作简单等特点,奎文区“非标”低速电动车保有量、出行量不断增加。但“非标”低速电动车在便利群众生产生活的同时,其衍生出的交通违法、安全事故等问题隐患,严重影响了中心城区正常道路交通秩序和城市形象,加剧了交通拥堵。二、决策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适应道路交通发展的需要,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制定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并组织实施。2.《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四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区道路和交通流量等情况,划定动力驱动三轮车、四轮车等车辆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的区域和时段,规定运输砂石、渣土、土方、建筑废弃物等散装物料车辆行驶的线路、时段和限速标准,设置交通标志,并向社会公布。3.《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4.《山东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三、出台目的依法对“非标”低速电动车进行综合治理,禁限行措施实施后,中心城区内“非标”低速电动车的违法乱象将逐步得到治理,交通秩序将趋于规范和谐,城市环境将更加文明有序,城市品质也将得到进一步提升。四、主要内容《通告》坚持以“保障安全、规范秩序、分类管理、平稳过渡”为原则,主要内容涵盖以下方面:(一)明确管理对象。“非标”低速电动车主要是指生产和使用未纳入机动车管理体系,其制动、转向、碰撞等性能不符合机动车安全技术标准,未列入工信部《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不符合依法登记挂牌条件,用于载人或载货的电动三轮、四轮车。残疾人因出行需要,驾乘符合《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国家技术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除外。(二)明确禁行时间、区域。自2026年5月10日起,设立“非标”低速电动车严管示范街:胜利街(渤海路至向阳路段)、东风街(渤海路至向阳路段);自2026年10月1日起,设立“非标”低速电动车严管示范区域:东至渤海路(含)、西至向阳路(含)、南至健康街(含)、北至北宫街(含)。
一、制定背景为规范我省中小学收费管理,维护受教育者和学校的合法权益,促进基础教育事业健康发展,省发展改革委等五部门联合印发了《山东省中小学收费管理办法》(鲁发改价格〔2025〕649号)、市发改委等五部门《关于规范中小学收费管理的通知》(潍发改价格〔2025〕383号),对调整中小学收费项目、优化收费管理方式、规范收费行为等作出新规定。为进一步规范我区中小学收费管理,按照国家和省市关于加强和规范教育收费管理有关政策规定,奎文区发展和改革局会同有关部门研究起草了《关于规范中小学收费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二、制定依据(一)《山东省定价目录》授权市、县人民政府依法制定中等及以下学历教育学费、住宿费,部分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标准。(二)《山东省中小学收费管理办法》对全省中小学收费管理制度进行了全面补充完善。三、主要内容新《通知》在省市相关政策基础上进行了修改完善,以更好地契合我区经济社会发展形势和中小学收费管理实际。新《通知》主要明确市、县两级定价管理权限划分和区属学校收费标准、定价程序等规定,收费标准维持不变。(一)明确了定价管理权限。按照省市规定,“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项目的具体定价管理权限,由设区的市发改部门、教育部门或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山东省定价目录》及有关规定确定”。据此,区发改局会同区教育、财政、人社,经研究,将我区中小学收费定价权限与业务管理权限调整一致,即:区属学校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项目由区发改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相关收费政策。(二)明确了区属学校收费标准。明确了公办特色高中学费浮动幅度,即:经省评估认定的公办特色高中学费可上浮20%,经市评估认定的公办特色高中学费可上浮10%。对于区属非营利性民办中小学,其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收费标准按照办学水平、成本和市场需求、未来发展等因素逐校确定。住宿费按照成本补偿原则逐校确定。(三)调整了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按照省市规定,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由11项调整为13项,删减“意外伤害保险费”,增加“研学实践活动费、床上用品费、艺考培训费(限高中阶段)”。第三方服务机构通过学校向学生提供的伙食服务、校车服务、课后服务收费按代收费项目管理。
一、制定背景今年2月份,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建局、市城管局(以下简称“四部门”)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的通知》(潍财综〔2025〕2号,以下简称《通知》),明确中心城区配套费,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准的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85元标准征收;12月份,四部门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的补充通知》(潍财综〔2025〕28号,以下简称《补充通知》),将《通知》中“一、组成及标准”中的“中心城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准的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85元标准征收”调整为“中心城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准的建筑面积征收。其中,非工业仓储项目地上建筑面积按每平方米185元标准征收,地下建筑面积按每平方米150元标准征收;工业、仓储项目由各区提出本辖区具体标准及相关办法的建议,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二、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性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政〔2010〕80号)、《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管理的通知》(财税〔2015〕30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20〕129号)、《山东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事项的通知》(鲁财税〔2023〕1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的通知》(潍财综〔2025〕2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的补充通知》(潍财综〔2025〕28号)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结合奎文区实际制定。三、出台目的为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优化营商环境,促进实体经济发展,对全区工业、仓储建设项目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进行明确。四、主要内容《通知》内容主要明确了我区工业、仓储建设项目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不需要供热配套的工业仓储项目,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准的建筑面积每平方米30元标准征收;需要供热配套的工业仓储项目,再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准的地上建筑面积每平方米35元加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其他内容参照潍财综〔2025〕28号及潍财综〔2025〕2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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